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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转型与领域法话语的展开/耿 颖(3)
(二)从自由法治国到社会法治国的形态变迁
从法治国形态的角度观之,由现代到后现代的跃迁在相当程度上对应着从自由法治国到社会法治国的变迁。自由主义法治国理念盛行于19世纪的西方,国家职能主要限于国防、治安等最低限度内。而因其助长了资本集中、经济强者滥权、贫富差距急遽增大等社会问题,国家理念“从往昔单纯消极性地确保个人自由与权利不受不法侵害,转变为强调国家更具有追求社会正义及促进人民福祉之目的”[10](P32)。反观我国,同样表现出改革开放初期所强调的自由法治国因素,以及自20世纪末开始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社会法治国理念得到强化。可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其结构趋于复杂,在特定领域和事项上,有必要进行社会对个人、实质对形式、具体对总体的矫正。由此,法治国转向便成为现代性转向的法之面向,为提倡公共利益、积极权利、全面发展的新时期领域法搭建了舞台。
三、传统话语下新兴法律领域的定位难题
为了描述、解释和规范社会关系,对法律做基本的类型化是法学研究和实践所必需。部门法话语存在封闭、自我循环等不足,难以应对具有新的价值理念且更为复杂的领域性社会事项。无论是日趋成型的法律新领域,还是财税法等尝试建构较独立的法律精神和体系的既有领域,它们均不能被部门法体系所涵盖,面临着或多或少的定位分歧。
(一)新兴法律领域对部门法话语的挑战
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中公认的基本法律分类,将法律关系抽象为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模式。我国法理学在承继公、私法二分的基础上建立部门法划分理论。部门分类方式有利于建立稳定有序的法律体系,为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研究提供了初始框架,较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结构单一、发展程度不够高的简单现代性时期的需要,作用不容否认。然而,部门法划分只是一种主观体系,并非包罗万象的真理。有学者在分析经济法责任问题时指出,部门法在整体上是“异面”划分,不仅有许多遗漏,在局部上还有交叉,因此,对传统分类必须有所突破[11](P16)。如果秉持部门法是对一国全部实定法按一次划分穷尽原则进行的客观划分的观点[12](P40),便容易使部门法体系处于标准僵硬与多变、边界分明与模糊并存的尴尬境地。典例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等法律及相应学科,为争回话语权而开展的关于能否成为独立部门法的论战。因此,若不反思有泛化倾向的部门法范式,将很难走出理论自洽性和实用性的双重困境。
申言之,部门法体系主要受到三方面的挑战:一是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比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刑法“在法律上兼具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性质,而不应只归属于其中之一” [13](P16)。二是原本从属于传统法律部门,但随着时代变迁而获得新的价值的法律领域,包括财税法、劳动法、金融法、教育法、生命法、安全法、海洋法等。例如,财税法在不同社会时期、不同国家形态下表现出不同的功能,现代财税法具有规范理财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经济发展三大功能[14](P183),与家计财政或国库主义思维下的财税法不可同日而语。又如,生命法自法律产生之日就已出现,但在近代以前从属于民法或刑法。随着20世纪50年代后器官移植、基因工程、人工辅助生殖等现代生命科技的诞生,生命法的法律价值发展为维护人类生命伦理这一社会利益[15](P77-78)。三是伴随科技发展而萌生的新领域,天然地在价值和语境上有别于任一部门法,例如互联网法、环境法、娱乐法、航空航天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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