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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转型与领域法话语的展开/耿 颖(4)
上述第一种情形实为统合多个部门法的法律规范和知识,以更周延地解决传统法律问题。这有助于加强部门法间的交流,但所体现的价值和范式仍可被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所涵括。第二和第三种的法在应对新的经济社会形势时,凸显多元社会价值和特殊规则,这正是反映了现代性反思的转向,即社会关系的主体、利益、手段、视角等不宜笼统设定为二分或N分,而是呈现出主体异质性、社会交往内容繁杂、社会公共利益凸显、手段灵活多样等局面。由此,在笔者看来,第一种不属于领域法的范畴,后两种才真正揭示了部门法在特定场域里的局限和领域法的发展空间。
(二)部门法框架下新兴法律领域发展受限
在以领域法为安身立命的基点之前,部门法范式对这些新兴法律领域易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它们在试图归入某一部门法的过程中,又因为自身具有新的理念、思维方法和理论话语,难以被该部门法所同化和容纳,继而或削足适履,或步入以下三条道路。
第一条道路是自证独立,即以某种既有的部门法划分标准为依据,寻找足以成为部门法的独特性。例如,有学者在探讨国际经济法的地位时,注意到国际经济关系的综合性,但转而认为这一调整对象作为划分依据明显不当,遂诉诸部门法划分的第二位标准——法律调整方法,得出“以调整方式为基础,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就有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16](P126-128)的结论。若延续该逻辑,假定国际经济协调的特殊调整方式奠定了国际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那么,其性质多样的调整对象是否不甚符合部门法架构?又该如何处理其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的关系?这些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二条道路是新设部门,即提出新的部门法划分标准,进而确定法律领域的部门法归属。有学者提出以法律演进与法律本质属性为标准来重构部门法划分理论,并以职业安全卫生法为例,主张其在保护劳动者上有着与劳动法“产生的同源性”和“本质的契合性”,故而为劳动法而非安全法的分支[17](P43-51)。该文对法律本质的探究应予肯定,但未深入回答,具备何种法律本质的法当为独立的部门法?若认为劳动法是独立的部门法,那么安全法呢[18](P3-8)?更进一步,该文坚持部门法的外延互相排斥原则,那么,将职业安全卫生法归入劳动法部门,是否便意味着其价值、制度和规范被排除出卫生法?这或许就是部门法划分固有的此部门与彼部门泾渭分明、侧重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而非某类事项的具体解决[19](P55)等特征所引致的不足。
第三条道路是范式革命,即批判部门法的缺陷,建立革命性理论话语。这条道路选择在较成熟的环境法学科尤为明显,有学者在环境法革命的旗帜下,从对传统法学所蕴含的价值、理念的反思,转而对传统法学范式及其理论根基的批判,借助边缘性和前沿性来阐明环境法的地位和特征[20](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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