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转型与领域法话语的展开/耿 颖(5)
在某种程度上,相对于长居法律帝国的本地人群体,怀揣新的法律理念并为解决新的社会问题而来的新兴法律领域像是齐美尔笔下的异乡人,它们在部门法话语下没能找到合适的、可充分伸展的一席之地,困于定位焦虑的境遇。对于跨越边界的领域法来说,“对众多群体的归属并不是造成困难的原因,原因在于归属感的不确定性”[3](P128)。正是在为之探索新范式的声浪中,领域法话语应运而生。
(三)部门法体系的自我变革与困扰
面对现代社会转型、法的社会化需要和新兴法律现象,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的研究和实践并未故步自封,而是经由自我变革和调整,试图应对新问题和新趋向,扩大自身的覆盖范围。其中,民法学界出现了新民法的提法,即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1](P171),其容纳了私法公法化与私法社会化的进程,形成国家管制与私人自治的结合物。行政法学者提出公法私法化、公私协力等概念,认为新行政法具有公私法混合、软硬法兼糅以及社会化和综合化等新气象[22](P136)。刑法学者提出并运用刑事一体化分析范式,首创者储槐植教授主张对刑法进行之中、之外、之上的全方位研究[23](P294)。
可见,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因难以应对新的社会问题,纷纷谋求现代化,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然而,它们即便更加关注社会利益,采纳更多的社会治理手段,抑或以社会效果来完善法律教义,但仍不能完全容纳环境法、劳动法、财税法、教育法等新兴领域法的理念和问题。若对部门法的结构、利益和功能做过度扩大化解释,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做法不仅使领域法的潜力和想象力得不到真正的发挥,而且使部门法在解决其本应调整的问题、贯彻本应具备的理念时迟疑不决,导致简单事项上的价值混乱。以民法为例,民法的内容和体系之所以能保持“时空不变”,抽离于各种社会的生活条件和世界观,放之四海而皆准,正是由于其始终体现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平等主义的内在价值,并有形式理性外在特征[24](P6)。因此,传统的私法不应彻底社会化,而动摇其调整一般民事关系的自治根基。
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领域,建构专门的领域法话语实属必要。要言之,领域法是指在现代化转型背景下,经反思和再结构化,为新兴或虽早已存在但因蕴含现代理念而不再为传统价值体系所涵盖的法律领域提供的一套范式、定位和话语系统。传统的部门法起源于界限分明、崇尚自由观念的简单性现代时期和工业社会,在民事、行政、刑事等典型社会关系上一直并将继续发挥调整作用。但与此同时,愈来愈多综合、复杂和更具公共价值的法律领域创生于社会结构向更高现代性演变的过程中,它们通常由特定社会问题或问题束逐渐集聚而成,内在理念与观察视角难以嵌入传统话语,故而不宜将其截然纳入部门法的精密分类和既定框架中。若等量齐观,不仅使这些新兴领域的事项得不到妥当的解决,还会扰乱部门法体系及其调整传统社会事项的思路。换言之,领域法并非取代部门法,两者共存于完整的现代社会和法律系统中,以侧重点不同的价值和理路作用于不同的社会关系,各有分工、协作配合又互相启发,以推动回应性法律规则、范式和实践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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