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转型与领域法话语的展开/耿 颖(6)
四、领域法话语的精神跃迁与适用路径
以现代性反思和公共利益转向为根源,领域法所表征的诸社会领域法律规范的本体、增进社会利益的价值以及更综合和开放的方法,均成为日趋健全且有创造性的理论话语。这不仅表现为量的增加,更有质的改变。正所谓“新理论和新观念阐述了新的社会经验,因而,新兴话语的激增意味着社会和文化正在发生着重要的转变” [6](P9)。针对部门法不敷用于新兴社会领域的状况,领域法在观念和适用路径上实现了范式创新[25](P19)。
(一)基本精神层面
新兴法律领域存在的根源就是原有部门法的理念、目标,以及赖以达成这些理念、目标的手段出现了不足,需要其来弥补[26](P12-13)。如前所述,传统部门法更关注抽象、形式的正义,从民法的意思自治、契约神圣,到行政法的行政管理、程序控制,再到刑法的形式论、客观主义。这意味着普遍性规则代替了个别性调整,特权受到约束,对于简单现代性阶段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具有重要法治意义。然而,在主体间权力分配差距过大而呼吁社会效益的情况下,如果继续以自由来统率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理念,就会形成“隧道视野”。
因此,有必要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涌现出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做实质性审思。从劳动合同的特别化,对人体器官买卖、生殖性克隆人的禁止,个人信息权作为涉及公共利益的综合性权利而远远超出隐私权的范围,税收征管理念由以税务机关为核心的足额征税、管理效率转变为以纳税人为核心的权益保障、提供优质服务和纳税便利,实质法治国先探讨各项税目的正当性而后“将整体的租税负担公平地分配予纳税人” [27](P15),加强金融的社会属性、大众化及“构建普惠型的金融资源配置模式” [28](P4)等例证,可管窥劳动法、生命法、信息法、财税法、金融法等领域法展现的法律精神的跃迁。在这些法律现代化转型进程中,均在核心观念上迈向一种关注公共利益和伦理、与社会公平和治理实效相结合的正义。
(二)适用理路层面
领域法思维兼具视角的精细性与视野的开阔性,领域间的包容性与本领域的自洽性,知识的综合性与事项的专业性,在领域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运行过程中融贯了相应的适用思路。具言之,新时期领域法范式革新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第一,由概念中心到问题导向。概念法学与法教义学、法条主义等称谓在某种程度上指称同一种范式,将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的任务界定为建构各法的“概念金字塔”。这与传统部门法追求的形式理性、普遍平等、法秩序等目标及作为其背景的经济社会简单构造相吻合,故而成为部门法学的主流。诚然,重视概念的归纳和解释有助于搭建法的基本架构,但如果过于渴求塑造一个精准、稳固的公理体系,就会导致法与实践的脱离。而问题世界并不因为这些体系化努力而丧失其问题性,鉴于此,领域法话语重申法的实践智慧,对法律实践的社会生活关系进行指向对象的思考。此问题导向思维引领领域法进入真实前沿,体现了实用主义和回应型法的意涵,以社会一体化的态度应对现代社会和法律变革,这也恰是领域法解决新兴社会问题的应有之义。另外,问题导向还意味着,随着某一社会事项消失,又一社会事项出现且不能被现有体系所包含,领域和领域法的数量和结构始终处于变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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