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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转型与领域法话语的展开/耿 颖(7)
第二,由抽象主体到角色个性。作为以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为调整或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任一法律或法学中必然隐含着对人的形象的预设。人格是法律文化的中心,尽管可能未直接见于文本,但仍可根据法律实践及其背后的价值宣示,来获得法律中的人的形象[29](P1746)。前已述及,在自由主义价值观下,传统部门法建立在抽象系统中,对于人的假定是同质、统一和平等的。例如,民法中人的形象为在理性、意思表示强而智的人,而不考虑知识、社会及经济方面的力量之差异[30](P8);行政法中的人被统称为行政相对人,受到相同对待。正是为了克服由总体性引发的社会问题,领域法结合该领域实际情况及具体法律目标,引入更多的身份标准,强调个性和法的因人制宜,对异质主体做区别对待。例如,增值税法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征税,是强弱标准;政府采购法扶持民族产业和国内企业,是国籍标准;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提供特别保护,是性别标准;等等。基于更全面的法律中人的形象,各领域法逐渐形成自身的特殊性、专业性和丰富的实体规则,彰显了传统部门法难以承载的社会价值。
第三,由略过事实到关注事实。在适用领域法的情境中,社会现象和关系相较于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适用场合可能更为复杂且交叠,法律主体也不再抽象,而角色各异。这导致作为先要步骤的事实认定在法律适用中更加关键,也更有难度。以税法中的实质课税为例,契约自由为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提供了无限可能,但面对一个具体的生效契约,税法还须考察交易形式与实质。若税务机关或法院结合充分证据认为有形式与实质背离的事实,便依交易实质进行征税。这类反避税制度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而对交易实质的认定既是重点又是难点。比如在广州德发税案中,对于德发公司以涉案房产的拍卖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是否存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情形这一争议点,须借助证据和诉讼程序,考察纳税人的拍卖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可比公允价格、房产以底价拍卖给唯一竞买人是否正常等情况,尽量完整展现执法和司法所需事实。而除了对微观事件的识别外,在宏观制度设计上,领域法思维还要求从历史维度了解该制度性问题在本土演进脉络和域外发展历程,为我国法律的完善和实施提供事实素材。从诸如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这一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的议题,便可领略事实厘清在领域法中的决定作用。
第四,由单一价值到多元调和。在完成主体辨别和事实认定后,下一环节便为利益结构分析和价值判断。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主体和事实,各领域法欲实现实质正义,需对社会整体利益中相互交织的多重利益加以权衡协调。例如,对于地方债治理和债务问责问题,要统筹考量债权人的利益、当地民众的利益以及财政分权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权配置,进而基于公共利益来界定相关主体和攸关者的权利和职责。又如,大数据使人类生活面临数字化时间与空间双重维度的介入,被遗忘权的提出虽然为保障个人信息权提供了解决之道,但运用时应站在与他者关联的角度思考,这才是基于公共性立场来看待这项权利。可以说,领域法的价值整合及由此对权益、责任的分配,是在肯认价值的区分与关联的基础上进行的,与狄骥的社会连带思想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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