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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转型与领域法话语的展开/耿 颖(8)
第五,由体系封闭到科际整合。领域法自肇始之际便具有包容和开放特征,倡导与部门法、其他领域法、其他社会科学甚或自然科学合作,不拘一格地接纳多方面制度、技术和方法为己所用,实现法际乃至科际整合。例如,环保税的税基、税率等税收要素该如何设计,是与经济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监测技术等其他学科知识密切相关的,进而表现为《环境保护税法》引入污染当量值等术语和手段,并就财税法对环境经济、环境科学与工程等知识的吸纳,提出了更高要求。又如,要实现财政事权划分的规范和合理,法学须与财政学、社会学等综合施治,既贯彻财税法治思维和方式,加快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转移支付法、完善预算法律制度,又要借鉴公共产品分层理论提供的经济标准,更有必要发挥社会学的关系分析方法,回答“现行制度和政策是如何在中央和地方的互动中形成的,以及政府会不会按照现行制度和政策行动” [31](P7-9)两大问题,这样才有望在博弈中取得事权划分的良好效果。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妥当的定位及在此前提下的范式确立,构成了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的基础。领域法话语便是一种提炼的尝试,其生成于简单现代性转向和延伸至反身现代性的路口,为那些旨在缓解现代风险并因具有难以被传统部门法所涵盖的突出的公共价值而发展受限的新兴法律领域提供了一套理顺思路、解决问题的范式。在某种意义上,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及其宣扬的形式正义、自由法治国是缺省的价值和构造,宜适用于一般和基本社会关系的调整。领域法则在反思的基础上更积极地回应开放世界,强调社会本位立场和解决特定领域社会事项的功用,通过再结构化和再观念化,在相应情境中凸显实质正义和社会法治国精神,彰示话语谱系的矫正和转型。借助现代性进程中领域法的充分发展及其与部门法两种体系和范式的配合,推动法律系统的完整化和法治社会的现代化。本文虽无法也无意对现代是否已终结、如何认识后现代等艰深议题予以评断,但或许可以援引法理上的提示,即“‘后现代’也意指一种警示:我们不要受技术唯理性驱使得太远,我们这个社会的法律化是技术唯理性的一部分,以至于忘记了人类和人类的基本关怀”[32](P23)。同样的,立足于新兴、复合型经济社会关系和其所构成的法律领域全面兴起的时代吁求,应当认真对待和贯彻新时期领域法的法律思维和话语,这是在为法治探索未来,为更加良善的制度、人的更好发展和国家治理优化探索未来。

参考文献
[1] W. Friedmann. Law in a Changing Societ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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