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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吸毒者贩毒数量的认定问题/胡雷
论吸毒者贩毒数量的认定问题
胡雷 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 lawyerhulei@163.com
摘要:由于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我国对有关毒品的犯罪行为的刑事政策向来是从严打击。对贩卖毒品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也日趋完善。对于具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在认定其贩毒数量的问题上,司法实践也是有变迁行为的。现在的统一认定的标准为以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贩毒数量。这有利于对于大家重大贩毒案件,但是对于贩毒情节轻微,尤其是查获数量10g左右的案件显得略微显失公平。
一、吸毒者贩毒数量认定的历时变迁
对于具有吸毒情节的人员贩毒的数量如何认定,来源于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现在以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为认定观点

(一)南宁会议纪要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二)大连会议纪要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三)武汉会议纪要
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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