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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吸毒者贩毒数量的认定问题/胡雷(3)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要求,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刑诉诉讼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3)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针对本案5g毒品,因为是有罪的事实推定,固然不符合前两个标准的要求。更为重要是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本案被告吸毒并未成瘾,不存在以贩养吸。没有排除被告购买的这5g就是用于自己吸食的合理怀疑。
(三)违反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本案5g毒品,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要件均缺失的情况下,径直认定贩卖毒品犯罪既遂有违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要求。既然刑法没有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缺失的行为是犯罪,那么犯罪构成要件缺失的行为就是不是犯罪。故武汉会议纪要也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四)即便适用武汉会议纪要,本案5g也应当是犯罪未遂
即便被告有贩卖这5g毒品的主观故意,但是并无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就算是在客观行为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认定位犯罪,也应当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武汉会议纪要规定的出罪条件情同虚设
“确有证据证明吸毒者所够买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不应计入贩毒数量。”请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会依据这个规定搜集吸毒者购买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证据么?显然不会。吸毒者自己怎么证明够买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这根本就是证明不了的问题。
本案在判决前笔者和审判法官进行了交流沟通,承办人称我所讲的观点没有错,但是毒品犯罪从严打击。对于吸毒人员贩毒数量的认定问题,三个会议纪要早已确定,只要尿检呈阳性,已购买的毒品数量就应当计入贩毒数量。案件结束以后,笔者和其他公检法人员交流,其中有一部分人员认为,我代理的案件涉案毒品数量10g以下,他们确实不具有发言权。
综上,武汉会议纪要在情节轻微的具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贩毒数量的认定上,显失公平,违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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