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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十二条修改建议/陈召利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十二条修改建议
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摘要】《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意见。物权编草案系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汽车车位权属、善意取得、土地经营权、居住权等问题争议较大,部分条款表述也有待完善。

【关键字】民法典;物权编草稿;修改建议;土地经营权;居住权

【作者按】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意见。《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包括六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条文数量较多,从提请初次审议到最后出台需要经过较长时间。为了便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审议和修改完善,在本次常委会初次审议时,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作为一个整体提出;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将草案各分编分拆几个单元分别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在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时,将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2020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物权编草案系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部分条款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兹对物权编草案提出一些管窥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1.一、关于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修改建议】

  “当事人订立有关买卖房屋或者设立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修改理由】

  语句不通,用语不规范。(1)本句的主谓宾结构为“当事人签订……协议”,“签订”之后、“协议”之前的文字是“协议”的限定语,用于限定协议内容,连续使用两个“签订”将导致主谓宾结构混乱。(2)“买卖房屋”与“其他不动产物权”并不属于对应关系,“其他不动产物权”含义不明,其之前应增加“设定”两字与“买卖房屋”相对应。(3)参照本编第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 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表述习惯,在“买卖房屋”之前增加“有关”二字较为合适。(4)“订立”与“签订”属于同义词,在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存在混用,建议在民法典统一术语,如统一使用“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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