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十二条修改建议/陈召利(2)
1.二、关于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修改建议】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修改理由】
本条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增加“依法”二字纯属画蛇添足,可能引发歧义,权利人究竟是否可以依据本条独立行使权利,还是必须援引其他法律规定才能行使权利?故建议删除“依法”二字,避免歧义。
1.三、关于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修改建议】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修改理由】
本条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增加“依法”二字纯属画蛇添足,可能引发歧义,权利人究竟是否可以依据本条独立行使权利,还是必须援引其他法律规定才能行使权利?故建议删除“依法”二字,避免歧义。
1.四、关于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修改建议】
第七十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归合法建造人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修改理由】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有关小区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定语焉不详,究竟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还是业主共有争议颇大,纠纷甚多,同案不同判现象十分严重,亟需立法予以明确回应。但是,《物权编》第七十条的规定几乎原搬照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回避问题。建议借助编纂民法典的机遇修改与完善该条款。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系通过合法建造原始取得小区内包括建筑物、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内等物的所有权的方式,业主系通过买卖等继受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缺乏原始取得小区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的事实。之所以设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面是充分考虑到人防车位的特殊性,依据《人民防空法》等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人防工程不享有所有权;另一方面为政策调整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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