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用工之“阴阳合同”的风险与建议/卢庆波律师
广信君达律莞家法律顾问团队服务众多的法律顾问单位,团队主管是商事仲裁员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参与审理商事和劳动争议案件,掌握最新的司法实践动态,第一时间为您与您的公司和机构提供最新法律风险信息和应对策略。想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公众号:劳动人事法律参考或广信君达律莞家团队。
公司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本文讨论要点】本文围绕案例,就劳动用工“阴阳合同”的风险展开探讨,尝试提供一些对策和建议,希望对用人单位有所启示和帮助。
关键词 劳动合同 阴阳合同 工资 风险 律师建议
【案情介绍】
阳合同:林某于2015年8月3日入职某电子公司任机修员。林某与公司在2015年8月3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初始工资为2200元/月。
阴合同:双方在2015年9月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2015年9月3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约定刘某的小时工资为18.33元。(笔者注:按此计算月基本工资为3189元。大大高于原合同约定。)
劳动者以阴合同为依据提起仲裁:林某就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上的工资约定标准支付其工资,申请仲裁请求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差额。
劳资双方争议:
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是公司用来应付外商客户查厂之用,起因是外商客户必须要求公司工人的工资达到一定的工资标准才给订单做,这不是林某的真实工资约定。
林某对公司所主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的用途的事实不予确认。
从公司实际支付林某的工资情况可知,双方一直没有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上的工资约定标准,林某就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上的工资约定标准支付工资一事,在职期间没有向劳动部门投诉过。
备注:案情为符合探讨需要及保护个人隐私,作了适当修改。
【笔者观点论述】
一、关于劳动用工的阴阳合同的理解。
(一)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达到某种企图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常见的民事阴阳合同
1、逃避税收的阴阳合同。影视明星范某某的“阴阳合同”最为著名。因涉税问题而被罚数亿天价,为国人所知晓。说明风险真的不少。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