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用工之“阴阳合同”的风险与建议/卢庆波律师(2)
2、建筑施工的阴阳合同。“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可见风险也不容小觑。
3、房屋买卖的阴阳合同。 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户,以便少交税。
这类“阴阳合同”风险不小: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
(二)劳动用工的阴阳合同。这类合同确实少见。本案中用人单位认为阳合同是指双方真实表示的那份劳动合同,阴合同是双方为达到通过外商检查目的的而签订的虚假的那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二、关于本案阴阳合同的证据认定。
(一)双方对两份合同各持己见。
用人单位主张:阴阳合同,前一份合同是真实的合同,后一份合同虽然名为变更协议,但实际是虚假的,目的是应付外商检查,且没有实际履行过。
劳动者主张:两份都是阳合同,后一份合同是对前一份合同的变更,但用人单位只按原合同支付工资,所以要按变更的劳动合同约定补差额工资。
(二)如何认定劳动用工的“阴合同”?
1、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为证明“工资标准高”的那份合同是“阴合同”而提出证据如下:
(1)工资条。证明从公司实际支付林某的工资情况可知,双方一直没有以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上的工资标准支付过工资,从而证实变更协议是虚假的。
(2)劳动者没有提出过异议或投诉过。就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上的工资约定标准支付林某工资一事,林某在职期间没有向劳动部门投诉过。从而证实变更协议是虚假的。
2、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证明“工资标准高”的那份合同是“阴合同”而提供的证据是不足的:
(1)工资条证明不了什么。一方面,对用人单位而言,其想证明双方一直没有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上的工资约定标准。但对劳动者而言,这更能证明用人单位少发工资的事实。正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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