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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用工之“阴阳合同”的风险与建议/卢庆波律师(3)

(2)劳动者没有提出过异议或投诉过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劳动者没有提出过异议或投诉过就能证明变更协议是“阴合同”?大大的牵强。作为弱势方的劳动者,这样的行为正常不过的,所以才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一年时效”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能充分证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是“阴合同”需要提供如下证据之一:

(1)有书面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是“为应付外商检查而签订的假合同”。例如有会议记录或与劳动者签订含有关于变更协议的目的是为应付外商检查条款的内部协议等。

(2)经劳动监察等部门调查,抽查的员工反映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是“为应付外商检查而签订的假合同”。如调查笔录等。与此同时,他们的工资表也支持了这一事实。

三、关于劳动用工的阴阳合同的风险与建议。

(一)阴阳合同的风险。对用人单位而言最大的风险是:无法证明“阴合同”是虚假的,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而需要对员工的工资进行补偿。这个风险不是小数目,一不小心会让一个工厂破产!本案中,每个员工赔几万元,那全厂几百人,不就是近千万元吗?这些靠订单赚取微薄加工费的工厂,肯定死路一条!

(二)建议:为“阴合同”留一条后路。包括东莞在内的大湾区为外商加工的工厂实在太多了,他们同样面临一个问题:不得不签订“阴阳劳动合同”。如果必须要签订的,那就建议如下:与员工签订“阴合同”时,让员工签名出具一份内部用的声明书或承诺书:声明或承诺双方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变更协议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工资标准仍按之前实行的工资标准执行,详见工资条。




参考文件:百度百科“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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