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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张辉蝗
刍议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张辉蝗


审判委员会是当代中国法院制度体系中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1)。近年来,随着“同世界接轨”的口头的流行,随着法院各项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现行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学者同仁对现行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提出了质疑,甚至有的认为应该废除这一制度。其主要理由是,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它是一级审判组织,但它却从来不开庭审理案件;虽然它从不开庭审案,而它却又有对各类案件下判的权力。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有悖于当代司法理念,有悖于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影响了办案效率,有碍于公开审判。那么,审判委员会这一审判组织是否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呢?笔者的观点是否定的。在当前形势下,它的存在必将会对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问题的关键是要对其中与当今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进行改革,予以完善。笔者现就如何改革与完善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弊端
《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而作为法院内设的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它担负着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对审判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以及对其他与审判工作相关事宜的指导。自设立至今,在抵御司法干预,保障司法独立,

(1)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见《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第320页。
把好案件质量关以及统一司法尺度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但
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合议庭作用的有效发挥,现行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其主要表现为:
1、审判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确认不尽合理。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应由符合其自身特点和职责要求的人员组成,而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则沿袭了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传统模式,委员们基本上是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如负责纪检的、党务的等人组成,即看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领导职务,有者,一般可取得委员资格,很少考虑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委员成了一种政治待遇;而取得了资格的又是终身“享用”,除非是退休或调出;并没有去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而选用现有法官中的优秀者,而是依职权论资排辈,甚至为平衡而将委员资格作为一种荣誉授予一些老同志,这些委员往往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接受新知识慢,法学理论水平较低,仅靠老经验办事,难以胜任飞速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如某基层法院现有委员9人,真正具有法律本科学历或具有法律知识的其他本科学历的仅为1人;50岁以上或接近50岁的却为8人,年龄结构老化,知识结构低下。另据调查,各级法院基本上将纪检干部作为法定委员,使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增添了几分神密感,严肃感。其实,我们发现大部分纪检干部虽然干事顶真,但是他们大都是由纪检部门派驻的或是已不再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而“改行”的,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讨论案件,是为了把好案件质量关,而不是要查处承办案件的法官有无徇私枉法等行为,就是办案法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也不属审判委员会管辖之事,应有纪检部门另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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