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债权保全(执行)与异议的基本规则综述/陈召利
债权保全(执行)与异议的基本规则综述
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笔者经常接到咨询,询问能否申请保全(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能否申请保全(执行)债务人的未到期债权,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履行通知)后有异议怎么办,提出异议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寻求救济,诸如此类。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债权保全(执行)的规定散落于不同法律规范文件中,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兹专门整理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一、 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保全(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答:可以。
【法律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列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包括债权。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61-69条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了详细规定。
二、 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保全(执行)债务人的未到期债权?
答:可以。但是,未到期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13条规定,“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三、 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如何审查,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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