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报告义务的法律适用/胡雷(2)
四、笔者认为报告义务应为法定生效义务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员,这就说明了裁员方案的报告是可以进行裁员的必备要件。如果没有报告就进行裁员显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其次,经济性裁员涉及的职工人数众多,关乎社会稳定,形式上应当慎重。因经济性裁员引发的劳动案件不同于其他劳动案件,其涉及的劳动者人多众多,如处理不当会导致群体上访等事件。这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社会稳定的问题。对此,经济性裁员必要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
最后,在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中,认为裁员的报告义务是裁员方案生效的法定条件的观点占多数。
综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向劳动行政部门的报告义务为裁员方案生效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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