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起诉,法院主动认定合同无效的处理/赫少华(4)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
合同签订后,尚未完全履行,当事人因履行中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明后,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绝履行之日起算,即按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处理;
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算。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六、一些特别案件的合同无效的处理
就合同无效的问题,之前写过一篇《开发商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部分法院裁判观点》。
起因是基于西安(2018)陕0112民初3901号类案件,开发商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嗣后,有公众号载河北石家庄(2018)冀0104民初6440号案件,认为-
原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并收取了被告巨额款项后,又在房价大幅上涨后的今天以自己未取得预售许可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属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应从实体上否定其权利请求。
最后,驳回了开发商确认无效的起诉。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