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既要“慎言”又要“善言”/骆玉生(4)
司法裁判的判决推理会使公众对于法庭的信任产生影响,既是否认为法庭是对事实或法律深思熟虑后才作出裁决的。这也帮助法官确认他或她作出的裁决是尊重法律的。书写判决书的过程中,法官可以保证他所作出的裁决是在其能力范围内最公平和公正的。一份好的判决书,应当保持非专业人士能够理解判决的内容。二审法院也可以从中知道该裁决是如何作出,以及为何这样作出的。在准备好判决书草稿后,如果时间允许,可以先把它搁置一段时间。当你再用新鲜的思路重读时,会比较容易发现判决书是否顺畅和富有逻辑,是否有重复,是否有的事实和推理被忽略了。
判决书要层次清楚。英国的丹宁勋爵曾经说过:“一页整快的、不加分割的文字看起来很难看,让人也不愿意读下去” 。判决书的内容分成几部分。同一部分内容使用段落编号,可以大大地有助于阅读、理解和参考。使用简单的语言和句子会更加有助于阅读。
实践中,有些判决书过于简略,反映不出诉讼的整个过程,缺少对双方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的叙述。或者只有叙述,但高度概括。当事人无法了解其中详细内容。对于事实为什么这样认定交待得不清,法律适用不够准确,对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不清楚。给当事人的感觉是“判决书很霸道”。往往造成败诉方的无端上诉,甚至引起无谓的上访。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违司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宗旨。相反,一份有理有据的判决书能让当事人信服,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然,法官的善言与详言并非同一意思。判决书并非越长越好,而是要恰到好处。判决书的语言,既要通俗易懂,又要法理深刻。要做到这一点,法官必须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业务水平。善于准确的表达个案处理的经过,以体现司法的公开、公正。下面以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谈谈法官在判决书上如何善言。
1、首部: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院诉讼文书式样》,其虽然具有中国特色,但明显存在着缺陷。民事判决书的首部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应该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案件受理日期、副本送达日期、开庭、合议庭评议日期,以便于了解答辩、举证情况,计算审理期限,也可以反映法官的工作效率。2、程序变化情况,如案件受理时确定为简易程序,后因案件疑难复杂而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应当予以说明,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也应当予以说明。此外,当事人申请回避、对管辖提出异议的、追加当事人是否采纳等程序事项应该予以说明。3、延长审理期限说明。按普通程序不能在六个月审结、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也必须说明合理的理由。4、对到庭协助法庭工作人员情况也应予以交待。如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增加了上述内容,就能将审判的全过程公布于众。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