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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翻员工偷盖公司印章行为的法律效力/胡雷(2)
(五)劳动者在本案中存在其他变造证据的行为
为了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将提交审计的材料中的提成货款用笔做了涂改,把提成款改高,与公司提交审计材料的原件不符。如果承诺书为真,劳动者没必变造提成款。
(六)劳动者无法对承诺书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为了证明该承诺书不真实,我方组织了以下问题当庭向其发问:
1、《承诺书》是谁交给你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2、《承诺书》你2014年初就拿到了,这么强有力的证据为什么一开始不提供而是等到一年多之后的审计报告出来后才提供?
3、既然《承诺书》已经明确了公司拖欠工资,你为何之前还要审计?为何不直接依据《承诺书》主张权利?
……
劳动者及其代理人对上述问题均是顾左右而言他,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三、终审判决不采纳《承诺书》的说理部分(节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3686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关于劳动者提交的《承诺书》的证据效力
从表面上看,该份《承诺书》是一份完整的证据,但是该《承诺书》存在以下疑点:
第一,自立案审理之日,双方当事人前后历经了九次开庭审理和质证谈话,之后又提交审计并且由审计部门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期间劳动者从未提及《承诺书》。直到2015年11月17日质证谈话前,劳动者才向法院提交承诺书。按劳动者的说法,《承诺书》是2014年初公司交给她的,那么为何在仲裁以及一审案件审理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从未提及?对此劳动者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2015年11月19日质证谈话时,针对公司代理人《承诺书》从何而来的发问,劳动者代理人语焉不详。在之后的诉讼中,审判人员多次询问劳动者,要求其说明该份《承诺书》的来源,劳动者均为作出令人信服的答复,只是再三强调《承诺书》上公司印章的真实性。
第三。既然《承诺书》中公司对劳动者作出了明确的承诺,劳动者本身系有文化和丰富销售经验的员工,且一直具有专业律师参加诉讼,其直接依据《承诺书》作为债权凭证主张权利即可,何必如此大费周章,直到《审计报告》作出后才拿出承诺书?
第四,劳动者从事销售工作,负责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办理决算、回收货款等业务,不排除解除公司印章的可能性,并且,《承诺书》上的印章单独盖在《承诺书》右下角的空白处,没有按常理加盖在落款名称或日期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据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劳动者所交《承诺书》,虽然内容完整、印章真实,但上述疑点无法排除,对于该《承诺书》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本院无法确认。因此,该《承诺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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