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还款承诺中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认定/胡雷(2)
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举债人作为主债务人对其银行贷款债务承担终局责任,是终局责任人。该笔债务在终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内部是无法分割的,其他责任人对终极责任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只对债权人有义务。终局责任人对外履行全部债务后,内部不发生追偿。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夫妻关系内部的适用
我国司法实践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主要关注点是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适用上,对此种情况下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对夫妻双方认可的债务的认定规则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双方签字认可的债务仍应内部界定是否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况,如果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那么在夫妻离婚诉讼的内部债务的划分中,虽然夫妻二人均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是作为夫妻一方的终局责任人,在终局责任人并未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法院在其和作为共同还款承诺人的配偶之间分割该笔债务,因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终局责任人无法在各债务人内部分割债务的。
四、案件还原
笔者在2015年作为共同还款承诺人的代理人的离婚案件中,举债人于2013年向杭州银行举债150万用于个人公司经营之用,其配偶作为共同还款承诺人予以签字。举债人到期足额偿还了该笔债务,2014年举债人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主张分割该笔债务,理由为举证人因偿还银行150万债务又另向他人举债150万。法院终审判决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在夫妻双方内部平均分配,我方当事人要向举债人偿还75万。
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并未出台。笔者当时代理的主要思路有四个:第一,该笔债务已经因举债人的清偿而灭失,举债人无法再行分割该笔债务;第二,举债人提供因偿还该笔债务有另行举债150万的证据其他当事人并未到庭说明情况,且借条均系同一天在相同的A4纸手写,借款的真实性存疑;第三,共同还款承诺人并非举债人,根据“《根据最高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作为举债人的原告并未举证其借贷的150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我方当事人不承担偿还责任;第四,涉案债务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原告作为举债人为终局责任人,被告作为共同还款承诺人为其他债务人。终局责任人清偿义务履行完毕后,无法向作为共同还款承诺人的被告追偿,且终局责任人无法在各债务人内部分割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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