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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条数认定问题/胡雷(2)
(三)起诉意见书中数量计算错误,查获的信息数量应为65246条,公安机关多算了14892条
笔者在阅卷拿到数据之初,首先就对数量进行了核实。三个大文件夹中一共包含了几个百excel的表格文件。在一部分的excel表格中,表格的行序列号起始有误,且有的不连续,这就导致表格总的信息条数小于最后一行的序列号。且总的文件下和其项下的三个大文件名称都标有信息的数量。这一点是公安机关也没有去核实,仍然是把表格总的信息数量按照最后一行的序列号机械相加,导致计算错误。
三、公诉人意见的变迁
笔者代理案件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在了解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后及时与其沟通,向其提交法律意见书,交换双方的意见。笔者至今能够清楚的记得,公诉人见到笔者第一句就问“你的辩护思路是什么”。起初,公诉人只认同笔者的公安机关数量计算错误,仅有号码的信息不应计算的法律意见,其表明在核实清楚之后会重新计算数量。但对于有称呼+号码的信息,公诉人非常确认的认为应当认定,并告知笔者本地区已经有这种的司法判例,笔者的该辩护观点不成立。
在笔者提出该法律意见之后,检察机关内部也出现了意见的分歧,该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在历经二退三查之后,检委会最终认可笔者的法律意见,仅计算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信息条数。如此以来,认定信息的条数就在五万以下,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也就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也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
四、条数的出罪问题
笔者代理的该起案件是一起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件。但是其中有些法律适用问题值得进一步去探讨,即非真实信息的出罪认定问题。侵犯公民信息罪的普遍情况就是向他人非法提供电话号码,这些号码中的空号、错号等非真实的号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不予以认定。但是谁来操作对信息非真实的甄别工作?笔者代理的该起案件,其中绝对有不真实的号码,但是此类案件号码数量巨大,动辄几万,几十万条,在茫茫信息的海洋中公安机关不会启动对信息非真实性的甄别工作。这也就使得“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的不予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缺乏适用条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启动对信息真实性进行甄别的工作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一方举证不能。辩护人一条条去核实缺乏操作性且很难获得法院认可。起初笔者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涉案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甄别,检察机关没有回复。由于本案最后的认定条数已经到了五万条以下,笔者也就没有对信息非真实性的问题进行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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