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直销立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滕传枢(10)
从上述历史演变我们可以看出,从商业销售活动一会合法一会非法,到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无常、朝令夕改,直销和传销在中国的确是犬牙交错式的发展。从理论到实践不仅令企业到老百姓晕头转向,也令行政执法部门甚至司法部门无所适从。
三、《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存在较大的法理缺陷
在过去的革命战争年代,实践已经证明了“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胜利”。在现代的经济建设年代,实践也已经证明了“没有科学正确健全的法律体系,就没有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直销进入中国已经28年了。在前一个14年,我们还可以说因为是新生事物,没有经验,只好“摸着石头过河”,出现乱象在所难免。而在后一个14年,是在里程碑式的直销立法之后,可为什么还出现像苏州“绿叶”这样优秀的大型直销企业陷入“传销”泥潭?为什么中国的直销行业仍在跌跌撞撞的蹉跎岁月中前行?毋庸置疑,问题就出在法规上!
经过深入研究,我认为,《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法理缺陷。
(一)《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的概念界定不清楚不准确,阉割了直销的灵魂,阻碍了直销业的正常发展,是这次立法最大的失误
《直销管理条例》尽管在2007年修订过一次,但是对直销下的定义(第三条)仍然没有变:“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里的“直销员”,是“单层次人员直销”呢,还是“多层次人员直销”?没有说、不明确、模糊!五十多年来的世界直销行业历史已经证明,多层次人员直销模式才是市场倍增学在直销中最成功的应用。它就是直销的灵魂!没有了它,直销就失去了成功的最大基础。
如果说《直销管理条例》里的“直销员”,是包含了“多层次人员直销”的方式,逻辑上也可以理解为“直销员”自然应包含“单层次人员直销”和“多层次人员直销”在内。那么,为什么后面的第十三、十六条又似乎可以反证,说明第三条的“直销员”,是不包含“多层次人员直销”的情形?所以该第三条对直销下的定义不仅是含糊不清、自相矛盾的,而且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也是相矛盾的。难怪,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发生那么多把直销企业的“多层次人员直销”,当作传销打击的案例。
如果说《直销管理条例》里的“直销员”,是不包含“多层次人员直销”的方式,一是逻辑上解释不通;二是若依此法执行,现代直销企业必将完全倒退回到美国五十多年前的“狭义直销”阶段。或者说,完全倒退回到我国1998年6月18日,国家三部委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中去。难道我们的立法是为了帮助历史倒退吗?而且,现实生活中那些被当作传销抓了的直销员却又为什么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处理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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