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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直销立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滕传枢(5)

(注3) 见胡远江著《中国直销立法中18个核心问题》(民族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第13页

究,“专家”总结的这“三大特点”,均系组织架构或促销手段,并非实质且并非传销独有。它不仅是传销的运营手法,往往也是直销的运营手法,甚至是传统实体企业常用的运营手法。“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是这样的:厂家—总代理—省代理—市代理—批发商—商店—消费者”,④ 这其中的组织架构(金字塔型)和促销手段(上线下线),难道不是也符合这三个特点吗?如果专家总结的这“三大特点”理论正确,那么必然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几千年来的传统商业销售和实体零售企业都是在做传销!
“直销作为国际营销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模式,它的基础概念尽管界定版本不同,但可以集中表述为:‘借助一种载体,在任何固定场所以外的地方(包括家庭、办公场所等)所进行的可度量反应的销售行为’。在这个概念组成中,包括三个要素:第一,它要借助一定载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第二,它的销售行为是发生在固定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第三,它的销售结果是可以度量和预测的。凡是包含以上营销要素的营销模式都可以统称为直销。根据这个概念,直销的形式就可以多种多样。它具体包括:邮购直销、目录直销、电话直销、电视直销、互联网直销、人员直销等六种主要形式。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新工具的诞生,直销还可能出现更多的形式。对于以上形式的直销,学术上通常认为其肇始于170多年以前的第一辆邮车的碾压之下。但笔者认为,中国历史上早已有之。《诗经》中‘氓之蚩
蚩,报布贸丝’即是对此的生动写照。因此,作为直销这种营销模式,它既是一种源远流长的营销形式,

(注4) 见百度百科词条《直销》(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B%B4%E9%94% 80/327211?fr=aladdin )

同时又是一种现代营销方式,只是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它在不同的技术手段支持下被注入了新的内容。对此,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有明确、全面的认识”。⑤
国外直销企业在互联网普及之前,普遍采取的营销模式是人员直销。“这种人员直销实际上所呈现出来的是两种形式。其一是厂家直销形式的延伸,即厂家所雇佣的数量巨大的业务员不再是坐在店铺中等客上门,而是走出店面,走进社区,走入消费人群之中;其二是企业打造独立分销商群体联盟,运用个体销售组织发展与佣金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来推动这种直销。这两种人员直销的形式,通常被消费者、学术界称为单层次人员直销和多层次人员直销”。⑥ 这种多层次人员直销模式就是市场倍增学在直销中最成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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