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直销立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滕传枢(7)
在国外传销和直销原先都是一个意思,其概念是:以顾客使用产品产生的口碑作为动力,让顾客来帮助经销商宣传产品后分享一部分利润,也就是客户传播式销售。这跟国内的传销有着本质的区别。
1990年间,国外的直销概念传入中国。当时,在中国内地对直销的定位是“兼职经理”,恰好和当时中国老百姓本职工作效率比较低,又急于想增加收入的心理不谋而合。少数财迷心窍的人抓住机会,利用直销的经营方式和手段,抛弃直销的宗旨和灵魂,组织运作了大规模的传销活动。其特点是虚假的公司,虚构的产品,什么都是空的;以发展会员拉人头,或高价购买某种商品作为入会的条件,从入会费或者加盟费中提取少量提成,奖励发展下线有业绩的会员;以传销产品层层加价的手段,以击鼓传花的方式,最后到手产品销不出去的会员则自认倒霉,往往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而组织者和经营者则一夜暴富,挥霍无度!这种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显然属于欺诈,它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这就是中国式传销!是外国的直销“种子”播种到中国之后结出的苦果!“直销理论和实践的南橘北枳,使得直销在中国的发展一路是非不断,是中国市场上最具有争议性的营销理论”。⑦ 后来,从台湾开始中国人把国外的直销和传销统称直销,把国内的这种貌似直销的特殊的欺诈行为称为传销。
在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由于传销企业的不规范运作此起彼伏,再加上中国消费者消费心理不成熟的状况日趋凸显,由传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愈演愈烈。由于直销是一个新事物,法律滞后于
(注7)见2007/2/11/ 杨谦《经历:十四年直销风暴》
( http://info.beauty.hc360.com/2007/02/11085926410.shtml )
实践,没有关于直销和传销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则处于不稳定的多变状态,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的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以至于从1997年底到1998年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直销企业几乎失控。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非法传销的发展速度得到了遏制。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随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1998年4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列举了传销的“八大罪状”。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规定“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直销进入了严冬。有的外资公司黯然退出了中国市场,而像安利和雅芳这样在中国建厂、投入了大量资金的公司,同年7月后,在政府的许可下,以“店铺加雇佣销售代表”的模式成功转型。例如雅芳完全改弦更张,选择了类似于特许经营的方式,大举进军传统的零售渠道,将大批“雅芳小姐”改造成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雅芳专柜或专卖店,避开了直销的政策风险和舆论风险。安利亚太区总裁形容那段艰难岁月道:“那时非法传销对我们的影响非常大。我们的营销人员都不好说‘我在安利工作’,只说在‘外商投资公司工作’。因为一提到安利这个名字,人们就认为是传销、是诈骗、是洪水猛兽、是很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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