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法院批示定案的法理探讨/胡雷
根据上级法院批示定案的法理探讨
胡雷 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 lawyerhulei@163.com
摘要: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的做法比较普遍,根据上级法院的批示定案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正常不过的事情。请示做法的存在解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提供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但是此种做法的存在,使得在某些案件中的当事人的上诉权流于形式,有违审判独立原则,使得审级制度的设立也流于形式。
关键词:下级法院 请示 上级法院 审判独立
一、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的原因与情形
(一)新法颁布之后缺乏统一的地区适用标准
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以后,由于条文规定的过于原则,没有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此时,法院为了解决地区适用标准的统一性问题,请示上级法院,这种做法无可厚非。在新法实施之后,地方司法机关对本辖区出现的第一案往往比较慎重,在没有明确适用标准的情况下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此时请示上级法院的做法是必要的,合法合理。
(二)确保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下级法院定案的统一
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社会关注度比较高。下级法院对于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疑问,无法定夺。或者可以定夺但担心上级法院与自身的认知不同而推翻自己的判决。为了确保自己的判决不被上级法院推翻,在一审时及时请示上级法院,在根据上级法院的批示定案。如此一来,即便日后到了上级法院二审,上级法院也不会改变之前做出的给下级法院的批示,仍然是按照原批示的思路去审理上诉案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审委会讨论通过的案件免除承办人的责任
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的案件,是下级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下级法院在判决书中不会体现出定案的依据是上级法院的批示,只有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阐述。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是审委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与讨论、民主投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定案。此种情况下,定案是审委会成员集体研究约定的,即便日后该案为错案,该案件的承办人也不承担责任。
二、根据上级法院的批示定案的不当之处
(一)违反审判独立原则
审判独立是审判权独立行使,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个人、机关、团体都不能行使审判权,不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干预,人民法院只服从法律,对法律负责,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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