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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的部门经理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何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卢庆波律师
新聘的部门经理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何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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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本文摘要:某单位来函咨询,前几个月聘请了一位主管科研的经理,现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我单位在试用期满后第二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经理认为已在履行正式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因此发生争议。本文就是以该例为前提,讨论用人单位何时行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权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关键词 劳动合同 试用期 不符合录用条件 解除时间 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为什么要设置试用期?简单地说,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一个救济的机会。正如采购回来的商品有退货的机会,那么对于新招员工而言,用人单位也有“退人”的机会。
在试用期中,劳动者的权利是明显的,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就符合法律的规定了;但是用人单位却没有此等权利。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解除权设置了前置条件,即必须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的法律依据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将第三十九条在外,即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在何时提出解除合同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笔者的意见是: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的规定,从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表述可见,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出,除非有特别的约定。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其中表述的时间是“试用期间”。如果过了试用期,那就是非试用期间了,用人单位就无权依据此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何为试用期间?笔者意见是从试用期上班开始计至试用期满日下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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