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破产程序解绑互保债务链条才能使民营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再出发/牛建国(4)
四、管理人是破产重组程序的主角,当前各地管理人队伍建设远滞后于破产审判工作需要,导致很多企业忧虑破产重整成功率,不愿意将企业交给司法程序生吞活剥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特有名词,破产案件必须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作用约同于过去的清算组。毫不夸张地说,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能力资源及敬业精神基本决定着破产案件的办理质量,管着企业的生死。优质管理人可不是读几本书就能培养的,必须具备“党政认同,商界之友,律界精英”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企业再生必须要求决策者懂企业运行模式、了解该企业行业背景及人脉、具有广泛商界资源以便迅速筹集资金完成注血重组、与注册地党政系统有良好的沟通关系以便迅速完成法律文件争取优惠政策等等。但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日常决策权管理人行使。但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法院之前没怎么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于民企要求破产重组的需要,基本也是找理由搪塞于法院门外,因此对于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需要也谈不上强烈,管理人名册也是按上级安排按部就班地遴选的,基本由律师、会计师等组成,遴选程序也就是这些中介机构设立条件的简直重复。这些专业人士虽懂经济,但于企业经营普遍陌生,有些甚至连企业营利程序都不甚了解,但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却一言九鼎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力,重组过程中就形成了外行领导内行的局面。鉴于此,很多互保债务困局企业也不愿意“以身试法”将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生怕求生不能还万劫不复。
此外,破产法规定的几乎所有程序的节点都是因管理人申请才能继续进行,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具有极大的被动性,如果管理人不得力法院就成了债权人主张债权及围绕债务人所有矛盾的“靶心”。正是因为如此,导致在破产法实施后近10年时间全国法院都将破产案件拒之门外。直到2017年全国法院院均审理破产案件不足1件(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373件,而全国仅基层院就有约3200家,有中级法院不下300家),破产案件“门难进”是全国的普遍现象。可见优质管理人对于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也有重要意义。
结语:破产程序以登记机关级别为标准确定管辖,破产程序中的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因此解放各地法院思想打消畏难情绪,敞开受理破产重组案件是解决民企互保债务困局的最佳途径。同时,要进一步放开管理人资格限制,努力使每个破产重整案件都能遴选到最合适的管理人,从而提高重组重整的成功机率,把互保债务通过司法程序与再生企业彻底斩断方可使困局企业轻装上阵获得重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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