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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修改的内容、特点及实施要点/徐凤林(4)
(七)充实加强党的领导内容
在《总纲》第一条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主要考虑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宪法对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八)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主要考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九)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规定
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主要考虑是:党章对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对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
(十)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增加监察委员会的规定
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上述修改,反映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为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及开展监察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
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宪法》修改的特点
特点一:用立法形式确立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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