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退补情况析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卢桂荣(5)
(二)对公诉引导侦查的现实分析
1、公诉引导侦查是新型检警关系的需要
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型诉讼构造,决定了检察机关不但无权主导侦查,还要受制于侦查部门[7]。在这种诉讼构造下,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难以进行有效的动态监督,而侦查部门也困于提供优势的动态协作。现行诉讼构造和侦控模式的缺陷表明,必须对其进行改革。而改革的方向应由“侦查为中心”变为“审判为中心”、由“检察机关不主导侦查”变为“检察机关主导侦查”。这种新型的诉讼结构和侦控模式,有效地监督侦查活动,强化检警互动协作。
2、公诉引导侦查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侦查人员在“单纯破案”思想的主导下,忽视了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导致案件侦查质量不高,许多半成品案件流入公诉环节。造成退补、撤案现象明显增多,人为地延长办案周期。尤其经过二次退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不得不作出撤案处理的案件,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若由公诉引导侦查,便于提高诉讼效率,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2001年以来,我院改变了以前发现问题需要补侦的,便一退了之的做法,采取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在公诉引导下侦查人员在较短时间内完善证据,使案件很快起诉至法院,这样便于较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3、公诉引导侦查是适应庭审模式改革的需要
庭审模式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公诉人需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和心理压力。因此,新的庭审方式对公诉活动提出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对侦查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公诉环节的证据源于侦查环节,一旦法庭认定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既否定了公诉部门的指控,也否定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所以,侦查部门要确立以“庭审公诉”为中心的侦查标准,所收集、固定的证据应形成完整、统一的证据链条。此外,公诉部门也应主动、积极地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所指控犯罪,全面取证,共同应对庭审中的抗辩力。
三、探索公诉引导侦查的实现途径
公诉引导侦查,并不会杜绝退补、撤案现象,只能在某种程度上降低退补率和撤案率并相对缩小诉讼风险。由于某些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证据收集、固定的难度,不是靠公诉部门的引导就能实现的。故本文分为移送前的“预防退补,公诉引导侦查途径的探索”和移送后的“退补,公诉引导侦查途径的探索”两部分进行论述。
(一)预防退补,公诉引导侦查途径的探索
1、共同制定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我们知道追诉犯罪的标准,实际上就是立案的标准,而逮捕、公诉证据的标准,是严格按照符合逮捕、公诉的条件,从收集、审查的证据中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分解和细化。因此,侦查、批捕和公诉三环节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一般认为,公诉证据标准严格于侦查、批捕证据标准,若仅依据侦查部门移送的立案低标准证据材料,公诉部门就难以提起公诉,而本应当及时固定、收集的证据非要等到审查起诉后再去补充,无疑会造成证据无法收集的结果。所以,对证据标准的共识,是执法公正和诉讼高效的基石。据此,建议检警两家联合签发《公诉证据统一参考标准》,一方面增强检警的业务交流,另一方面使得刑事诉讼朝着健康、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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