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 即使未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作出工伤认定/王平(2)
因工而伤的劳动者若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必须经职能部门予以工伤认定。关于“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上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民事审判不能直接援引该规定认定工伤。当然,作为受害人一方,在受聘用的工作中因工作而遭遇伤害,未能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确实有失公平。鉴于该案仲裁裁决已生效,对于受害人一方,目前的补救办法是依据《规定》第3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使未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依据《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同时,在劳动仲裁早已生效的情形下,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可建议其重新处理。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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