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创办问题/张文忠(2)
(二)试图从产权上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
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供销合作社系统面临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问题。实践中,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上试图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项目资金支持方面,对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供销合作社系统要有控制力的条件。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1〕6号),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立项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可见,供销合作社系统试图从产权上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
但从法律规定看,供销合作社系统无法从产权上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此外,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明确的出资人,企业所有权主体清晰,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供销合作社集体企业如出资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使出资额较大享有附加表决权,也不可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产权上的控制力。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相当部份没有规范运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政府从财政资金、税收优惠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项资金7000万元,此后逐年增加,到2013年已达18.5亿元,累计达到52.7亿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政府的大力扶持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但也诱发了相当部份出资人为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税收优惠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面上情况看,截至2018年9月底,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213.8万家,入社农户突破1亿户,约占承包农户总量的48.5%。有学者认为,大约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徒有虚名,或为从中牟利或出于政绩需要而设。面上的情况是这样,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大致如此。供销合作社系统每年层层下达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创办的任务指标,到了供销合作社基层社,为完成指标任务,谈不上是真正的领办创办,只是把社会上当年已经办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拿来凑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立后相当部份根本没有运作,成为僵尸企业,更谈不上规范运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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