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创办问题/张文忠(3)
三、改进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法
(一)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私权经济属性
消除供销合作社系统管理层人员的认识误区,可以从供销合作社系统管理层人员的培训入手,通过学习合作制企业的常识,认清合作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集体企业的不同点,把握合作制企业的属性。国家的经济体包括公权经济与私权经济两部分,公权经济与私权经济都要发展。公司制企业既能容纳公权经济又能容纳私权经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只能容纳公权经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容纳私权经济。公司制企业是资合性企业,法律规定股东按出资额大小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合性企业,法律规定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较大的出资人也不可能获得与其出资额相适应的表决权。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本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企业也不同,集体企业所有权主体已不存在,具有公权经济属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人明确,企业所有权主体清晰,其属性是私权经济。
(二)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服务关系
供销合作社不可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产权上的控制力,无法构建产权控制关系,只能服务为本,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关系。服务内容围绕合作社产前产中产后的需求进行。服务离不开资金支持,当前急需国家层面提供制度供给,出台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运行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明确:“抓紧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确保出资成员权责明确,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2018年9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出台了《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供销总社供销金字[2018]26号),但该文件不是政府公共管理领域的政策性文件,没有政策法规上的效力,且连最基本的基金管理人都没有提到,也没明确为农服务的哪些方面是可以资金支持的,哪些方面是不能资金支持的,缺乏可操作性。财政资金、集体资金的使用制度政府应该出台政策性文件框架,不应让供销合作社的基层企业去摸索,否则既难有成效,也容易出大问题。建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政策性制度框架,供销合作社基层企业开展为农服务工作才能有章可循,并以此为抓手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发挥指导引领作用,而不是试图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引导出资人注销僵尸农民专业合作社
清理注销僵尸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必需要动用行政执法力量,可以从制度诱导入手,增加僵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成本,让僵尸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要支付成本费用,出资人就会主动注销僵尸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科学性,改进扶持办法,既要让真正有质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扶持,又要避免部份出资人为了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税收优惠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变财政资金提供方式,将财政资金补贴转化为无息或低息贷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财政资金的谨慎性。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跟踪审计力度,提高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供销合作社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创办的考核办法,从注重数量指标转变为数量指标与质量指标并重。总之,从制度诱导入手,引导出资人注销僵尸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正常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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