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的法治思维培养与执业保护/王平(5)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患者方主要纠纷的成因与关注点分析
以民事案由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主进行探讨。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主要原因是患者欠费用案件,患者到医院求诊,医院将其收治入院,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即宣告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医院履行了诊疗义务后,患者有义务支付对应的医疗费用。可能还会涉及到护理费、生活用品费等项目。有的患者失去联系,院方还需要支付公告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等
患者一方诉求的主要原因
知情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
案例1院方成为被告主要有告知不及时不到位。如陈丽君与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向化村村民委员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司法鉴定误工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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