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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的法治思维培养与执业保护/王平(6)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沪0230民初856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2-24
陈丽君至被告处体检,被告作为专业的卫生医疗机构,其在体检时应尽到体检机构应尽的服务义务,该服务义务通常应包括将体检结果按照正常流程送达被检方手中,及时通知、安排复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指出被告对张兆娥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未及时通知其复检,使其丧失早期就诊的机会,该过错与张兆娥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次要因素。且被告提供的专家分析意见中也指出处理体检报告的流程中存在一定欠缺,如对体检报告均能加以重视,患者及时进行治疗,可能疾病发展可以稍稍减慢。综上,虽然两份意见的结论不同,但都指出被告在体检后的通知义务上存在一定欠缺,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张兆娥的治疗。酌定崇明区向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情形主要发生在较小的医院或不够规范正规的医疗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


丁某1与**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沪0104民初137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4-11
法  官: 陈怡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丁某1
被  告: **妇幼保健院

考虑到被告的告知缺陷,引起原告对被告诊疗行为的疑问,与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并承担部分鉴定费及诉讼费,以平息医患矛盾。
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丁某1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 补偿



案例2王德敏、王郑氏等与**医院北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户籍医疗费户口病历司法鉴定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沪0113民初5358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6-30
被告 **医院北院与患者王冬冬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经上海市医学会认定,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病史记录不详及沟通不足的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合同履行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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