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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的法治思维培养与执业保护/王平(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医院与叶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院方存在过错时、患者同时提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的情形,院方进行了减免,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 键 词 】 扣除医疗费户籍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沪0109民初8750号
医疗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原告提供诊疗服务时应认真仔细,避免发生差错。现原告疏于观察,特别是被告尚处于手术后苏醒过程中,无法自行观察输液具体情况,被告输液袋无药液,原告却未及时处理,使被告产生输液回血,明显属于原告提供的诊疗服务存在瑕疵。应在原告收取的诊疗费用中酌情扣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扣除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


案例3**医院与盛瑞芳、张赣民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医疗费过错程度责任程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沪0106民初2945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10-25
法  官: 金磊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医院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要点

四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本案患者选择至原告处就医,原告接受患者住院治疗,对患者实施了诊疗行为,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医疗服务,患者负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现患者已过世,且四被告以继承人身份在关联案件中起诉要求原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故四被告应在患者遗产范围内承担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四被告以原告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医疗服务合同目的未达成为由拒绝付款,本院认为,原告在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节事实已经医学会鉴定,本院在关联案件中已予采信,故在本案中应认定原告履行合同存在暇疵,四被告可主张原告按过错程度减少收费金额,而非拒绝承担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的70%,根据关联案件所认定的原告过错程度,原告主动减少收费30%的行为,与其过错程度相当,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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