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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的法治思维培养与执业保护/王平(9)
裁判日期: 2017-07-21
法  官: 李丁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侯某某
被  告: **医院






原告因手术未获成功,长期反复住院,而导致精神抑郁焦虑,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方仅表示原告本身即具有焦虑抑郁,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在至被告医院就诊之前即存在相关的抑郁病症,故对其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承认与原告签订后续治疗协议书,并同意履行该协议书,支付原告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主要问题是入院询问不详细,或者是患者有意隐瞒。同时有后续治疗协议书,理应得到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案例7 朱惠民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诊疗规范告知 再次鉴定 责任程度诊疗常规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沪0109民初33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1-30






患者基于信任和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等而至医院就医,医院应在诊疗规范的各个方面尽力妥善遵行,从而避免因瑕疵医疗行为引发患者产生怀疑甚至导致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共生。由此,基于被告 医院确有不规范的诊疗行为,本院确定被告 医院承担本案鉴定费,以平息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案例8陶鹏远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沪0101民初496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10-20
法  官: 吴建波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陶鹏远
被  告: **医院




原告因患病至被告处就诊,被诊断需手术治疗,原告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后因原告自行痊愈,手术已无必要,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应予解除,解除日期为被告签收诉状之日,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自付部分手术费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虽认可双方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且原告已无施行手术的必要,但却以原告无法提供收费单据第一联为由拒绝退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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