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转投资制度立法研究/左慧(5)
公司互相持股之后串通表决的后果十分严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详细的制度来规制这一行为。其中之一的预防手段就是通过法律规定限制公司间互相持有较大数额的股份。例如,法国的公司法就将公司间互相持股的最大比例规定为10%,超过这一限制,在限定的时间内,双方公司要通过协商将持股比例降到10%以下或者一方转让其股份 。这样既能发挥互相投资盈利的优势,又能防止互相大份额持股之后产生的弊端。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在结合国内经济状况的情形下,有选择性的作出规定。
此外,还可以通过限制互相持股的表决权来规避风险。公司间相互持股会导致资本不实,就不真实的资本,不给予或限制其表决权也是合理的,这样保障了大多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已经通过第16、125条规定了一些表决权回避的情形,鉴于此,我们只要进一步落实,保障这些法条的实施即可。
(三)转投资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
法律责任由三种类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公司转投资违反法律规定,最主要的还是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公司因违反法律而进行转投资损害了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和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另外,公司只有法律上拟制的人格,行使民事行为均通过公司内部人员执行。公司因违法转投资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其内部人员也应承担一定投资决策失误的责任。如可以为公司控股股东和主要负责人设定罚款、记过、撤职、开除等处罚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互相配合,共同规制违反转投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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