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却出事故 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孟琳
好意同乘却出事故 驾驶人员赔偿损失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孟琳
马某和何某是关系要好的同事,一日两人相约同去一朋友家吃饭,酒足饭饱后,马某乘坐何某驾驶的货车回家,在回程行驶过程中,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马某受伤。
经警方认定,何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车人马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将肇事者何某、车辆所有人田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在该案中,由于何某是好意让马某免费搭乘,最终却好心办坏事,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成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而“善意同乘”的定义则是无偿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
但由于法律没有关于“善意同乘”可以在交通事故中减责的规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判令何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34158.06元;田某对何某的赔偿承担补充责任。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中院经审理认为,“善意同乘”者并非运输合同关系中的乘客,作为无偿的同乘者应根据生活常识和个人认知水平对车辆状况、驾驶人的状态,以及车辆的行驶尽到必要的关切。
马某与何某在席间饮了不少白酒,对此马某应明确知晓,但其在乘车前虽已明知何某饮酒,却没有制止,未能尽到“善意同乘”者应尽的关切。
而在何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马某主动乘坐,对于自身处于危险中持有一种漠然的态度,故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认定何某对马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马某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法律知识速递】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虽然免费搭车属于民法上所说的“好意施惠”,但是这并不是侵权行为的免责情形,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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