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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评述|《婚姻法》第四条探究/周莫龙(2)
所以裁判者要将《婚姻法》第四条理解为道德义务,就应该对涉案男女双方结合进行深入剖析,分清楚他们结合时的心理状态,如果是利益结合多一些,肯定要直接判处离婚,如果结合的时候是建立在价值观上的,那么就有调解的可能性,这也无须将该条内容理解为道德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基于哪一类结合的男女,都必须遵守法定义务,裁判者不应仅仅为了维持稳定,而强制牺牲部分人的幸福,这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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