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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192号案例(快播案)的商榷意见/肖佑良(6)
6、快播公司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裁判理由否定快播公司成立“情节特别严重”的理由一是不明知;二是不具有直接故意;三是快播公司放任传播与技术介入的非直观性;四是直接获利数额难以认定;五是网络信息平台传播特点。裁判认定快播公司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其理由也是论证出来的。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基于事实、基于证据,决不允许通过所谓的“析法说理”论证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几乎是无法避免的!当我们弄清楚了快播传播淫秽视频(淫秽物品)牟利的这种全新表现方式的传播行为后,认定快播公司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是板上钉钉的客观事实,前述不认定的所谓理由,明显带有主观臆测、想当然的成分,背离了客观事实,根本站不住脚。所以快播案的判决书,错误百出,事实不清,逻辑混乱。快播案的二次开庭,剧情完全反转,是双方交易的结果,用降格处理快播案,判处较轻刑罚换取各被告人认罪及其辩护人的罪轻辩护,以避免丢人现眼。至于《刑事审判参考》编者对该判决书高度评价:“充分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说理充分”、“裁判结果依据充分、论证清晰、说服力强,有较好的参考价值”等等,都是吹出来的牛逼,忽悠大家的。该案有多名学者发表长篇论文力挺判决结果及其理由,笔者浏览了一下,几乎是清一色的学术垃圾,暴露了这些学者们对网络传播行为一窍不通,简直不值一驳。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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