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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与规制的缺失/胡雷(3)
本案应当定性为集资诈骗,这也符合《法释〔2010〕18号》第四条,“《公通字〔2013〕37号》” 第六条之规定。但是笔者不同于张教授观点的地方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认定为集资诈骗。虽然说非法集资的行为是一个整体行为,但是该行为可以拆分并独立构成个罪。即便诈骗行为与传销行为相互交错,但进一步考量该行为的整体性,可以得出集资诈骗是目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活动是手段行为的结论。
三、刑法规制的缺失
(一)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受理
抛开本案不谈,笔者近期参与办理一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108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公安机关目前仍未受理。该案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受害人已经来派出所报案过,那时就已民事纠纷为由经不立案。相关公安机关相互推诿。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经济案件,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以受理的事情司空见惯。不过说是现在已经指定某派出所管辖了,但仍未立案。
(二)公安机关办案效率低下
笔者就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携带完整的证据材料前往辖区派出所报案,时至今日仍杳无音信。得到的回复是本案仍在经营之中,但是本案仍未在公安系统立案。笔者作为律师,提供的证据到达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成分的程度,完全符合立案的标准。眼睁睁的看着犯罪份子仍在逍遥法外,参与人不断拉取更多的受害人,笔者内心不禁一阵酸痛。我已经尽可能的将能提供的都提交给公安机关了。同时我作为一名律师,而且是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我对我连自己家属都说服不了而感到深深的自责与悲哀。
四、整治非法集资刻不容缓
非法集资遍地开花,管制缺失。非法集资兼具多个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传播性极强。就像病毒一样,不断的复制、感染健康的细胞。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贩卖毒品。好多人投进去的都是救命钱、养老钱、结婚钱。就像CCTV8现在热播的反应非法集资的电视剧《回家的路有多远》一样,里面的主人翁直到自己判刑入狱都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仍然认为其投资的项目是对的,那么多被其拉下水的亲戚朋友血本无归,吃了其赠送的劣质奶粉而脑瘫的婴儿又当如何过活。
本案是笔者作为当事人家属的案子。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警察还是律师,也许只有自己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家属,才能深知法治的现状。正如“贵阳小河案后续:当年驱逐律师的法院院长落马,如今想请被驱逐的律师辩护”, “临沂中院执行局局长殴打法官,致其轻伤无处申冤” 一样。记得2013年看江苏新闻,“苏州交通局长坐公交满脸汗,决定提前换空调车,” 也许问题只有得到高层的重视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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