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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理思考/徐凤林(3)
法治实施体系包括:加快完善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搞好宪法实施、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证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一是搞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法律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强化依法行政,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树立法治思维,以依法行政为工作准则,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怠政,严厉惩处失职、渎职,确保行政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以司法办案为中心,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推动振兴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四是开展“七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促进公民尊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体系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以立法法、监督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把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强化监督责任,提高监督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列举了监督行政权的种类:“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有效的权力监督网络:“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由此可见,法治监督的范围更广泛、种类更多元、方式更规范。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监察全覆盖、零容忍、无死角,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用“留置”取代“双规、双指”,用《国家监察法》取代《行政监察法》。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与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处于同一位阶地位。现行监察权由原行政监察权、行政违法预防权和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权五权相加组成,共涉及88个罪名,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平行的一种新型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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