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理思考/徐凤林(6)
路径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法治中国的基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使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新修订的《宪法》规定扩大地方立法权,依法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和能动性,完善地方法制体系,推动地方工作法治化产生深远影响。依法行政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法规数量多、涉及面广,比例占全部法律的80%以上,由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由此可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的成败。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有权必有责,侵权必赔偿。法无授权即禁止。按照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以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为重点,深化司法改革,牢记职责使命,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加强审判能力建设,提升检察监督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彰显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宣传活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形成法治宣传教育的合力,为加快建设法治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路径四: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促进党规党法、法律法规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
要坚持法律、法规建设与新时代发展同频共振,与时俱进地做好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立法滞后现象仍然存在,提升立法质量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瓶颈。主要表现:一是存在立法空白。如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的社会法部门,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慈善事业法等关乎基本民生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律还未制定。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社会救助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4年才制定出台。二是一些法律只有宣示导向功能。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均明确宣示反对歧视残疾人,但缺乏可操作性。三是部门规章与地方立法层次低,数量庞大,影响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个别部门通过自相授权,存在权力寻租问题。四是重复立法现象普遍存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法律后,地方立即跟进立法,有的与上位法抵触。五是法律规制宽松,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鉴于此,提升立法质量是依法治国的当务之急。要按照《立法法》要求,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面贯彻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及时修订不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实践急需、条件成熟、务实管用的法律法规,让修法成为立法工作的新常态。要适时开展清理、废止滞后于实践的法律法规,加大法律解释力度,推动法律、法规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要强化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理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边界,做到党规党纪严于法律,努力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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