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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焦点|盛行的停车杆/周莫龙
曾几何时,满大街都只看到停车收费的杆子,笔者每次看到后都要思考一下,可能是职业惯性,但是一致都没思考明白,今天就认真的分析一下。

一、为何会有这么多的停车杆?

开发商从国家拿地,用于各种开发,开发定型以后,都会在进出口地方加上停车杆,好多老的小区,以前没有的,突然间就增加,他们这么做的目的无非就是敛财。

先说小区,小区是开发拿地,建成后向业主出售,但是却在业主的房屋地基下开挖,挖了以后居然又向业主收费,同一块地皮,居然向业主收两次费,是何道理?

再说老小区,老小区本来就是开放的,但是随着车辆的增加,老小区的物业就增加停车杆,原来不受费的车辆现在却要收费了,可是这收费的款项,却没有去向,是何道理?

二、增加停车杆的法律依据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有三款规定:

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 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很多物业和开发商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认为可以车位出租,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分别设立,那么就可以进行收费,单从法律上来看,他们的观点并没有明显的错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地上和地下,既然可以分别设立,那么开发者另行开发地下肯定可行,既然可行那么就不存在违法,那么就可对业主或者业主意外的进出车辆收费。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还可以增加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三、为何会有上述的表面的合法性产生呢?

这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土地出让价格过高,导致开发商积极性下降,如果完不成开发,那么城镇化就没办法顺利推进,既然土地出让价格没办法调整,那么就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给开发者予以弥补高额的出让费,就有了上述法条的产生,立法者为开发者创设了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的法条,从而使得开发者可以肆无忌惮的向业主收取而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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