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与建议/卢庆波律师
浅谈公司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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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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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新三板公司来函:公司拟聘用一名业务副总裁,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
本文提要:新三板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也是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其聘用高管人员除适用公司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外,还会受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章的约束,同时更要注意公司章程的规定,少了一个步骤,就有可能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本文就股份公司聘用高管方面提出了一些程序指导和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启示和参考。
关键词 新三板 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 任职资格
一、首先确定:业务副总裁是否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高管的含义规定如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按照此规定,公司章程是有权将其他人员纳入高管范畴的,所以关键是看公司章程对高管如何规定。例如,有某公司章程关于高管的范围规定为:“公司总裁、业务线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执行委员会秘书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审核高管的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规和章程的任职资格规定。
(一)核查高管的个人履历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的规定,即该高管不得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存在的,则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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