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与建议/卢庆波律师(2)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核查高管的个人履历是否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引禁止担任高管的情形。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则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管:
(1)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上政府官网核查高管的个人信息或要求高管提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一般查询如下: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等核实高管是否存在前述(一)(二)的行为。
(四)核查高管是否担任了本公司的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之规定,监事是不可以任本公司高管的。
(五)核查该高管是否属于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有的公司为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职权,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公司章程规定上特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启动提名和聘任程序。
(一)由总裁提名。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同样适用股份公司):公司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这里的经理,指的是公司总裁或总经理,看了法条,我们有一个疑问:总裁(经理)是否可以提名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之外的其它高管?公司法没有规定,但我们章程可以详细列明。
(二)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样适用股份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四、还有一点不能忘记是:有的公司章程规定聘任高管需要独立董事的意见。先看公司是否设有独立董事,再看公司章程是否规定需要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如某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最后重要一点切记:高管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所以公司须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另外高管也是属于公司竞业限制和保密范围内的人员,所以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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