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法律关系并存于一案审理的必要性/胡雷(2)
笔者上述案例不同于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的情况。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均是独立存在,不能相互替代。委托合同的违约行为系委托人未完成委托合同确定的委托事项,租赁合同的违约行为系出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提供无瑕疵的出租房且在水灾前后未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委托合同的违约事项和租赁合同的违约事项是两个不同的违约行为,是两个的不同的事实。虽然这两个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同一损失即货物水淹损失,但并不能以此否认两个违约行为的独立存在。且无论委托合同纠纷还是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均无法单独足额赔偿损失,故在损失总额范围之内也具有一并审理的基础。上诉第二个案例中,主张工资的请求权基础基于劳动纠纷,把股东作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公司法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条款。请求权基础独立且一脉相承。虽然说司法实践中,在劳动纠纷中以连带责任为由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少见,但这不能作为在拖欠工资的劳动纠纷中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阻却事由。
(三)分开审理浪费司法资源且造成诉累
不是所有的多个法律关系并存的案件均具有合并审理的可行性。但是对于类似本文上述案例的情况,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看,具有可行性且增加诉讼效率。现如今法院人少案多,基层法院业务庭法官年人均承办案件300多件,把可以一并审理的案件分开审理不仅增加法官审理案件量的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时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当事人要为此多交诉讼费、律师费,多花费时间成本。
三、完善建议
一案一诉不应当机械化操作。对于多个法律关系并存于一个案件的情况,如果具有一并审理的条件应当一并审理。司法实践中一案一诉过于机械,除了本文所述案件之外。笔者代理的一起专利纠纷的案件中,我方当事人一次性转移了五个专利给对方,专利性质、种类一致,合同也是完全一致,也是同一时间付款,只是签署了五个单独的专利转让合同。如果是民间接待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事项完全可以一案审理。笔者代理的该起本应在一个案件中审理的专利纠纷,却被法官以一合同一诉为由让笔者分开为五个案件起诉。这足以见得一案一诉过于机械的弊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有条件的,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允许多个法律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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