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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169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169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29日22时30分许,赵文齐驾驶赵双江所购二手摩托车并搭载赵双江沿容贾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车行驶至河北省贾光乡贾光网通营业厅门口处时,撞倒行人徐占齐,摩托车倒地,赵文齐亦当场昏迷。赵双江拔打120急救电话后,将徐占齐拽入路边沟中,后驾驶该摩托车载着赵文齐逃离现场。后抢救人员到达现场,因没有发现被害人而拨打赵双江报警时所用的手机号码,赵双江明知可能是医生所打电话而不接听。经鉴定,徐占齐因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赵双江、赵文齐亲属分别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谅解。

法院裁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双江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明知被撞倒在地的徐占齐伤势严重,仍将徐占齐拽入沟中,使徐占齐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文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能报警不报警,其行为构成肇事后逃逸。赵双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十年,赵文齐犯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理由:(一)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定位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就本案而言,赵文齐无证驾驶摩托车并载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徐占齐被撞倒而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争议的问题是,赵文齐在肇事后,是否属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按照赵文齐自己的供述,其“在去西各庄村的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不知道撞了什么,在医院醒来才知道撞了人。当时撞了人之后,就没有意识了”。也就是说,其离开现场不具有主动性,而是被动的。但是,同案被告人赵双江供述,事故发生后,“赵文齐脸部受伤了,也流了许多血。我叫了几次才把赵文齐叫醒,赵文齐问怎么回事,我告诉赵文齐撞了一个人”;“我提议把被撞的人弄到公路旁边,赵文齐同意,由于赵文齐受伤动不了,我把被撞的人拽到公路西侧坑边的坡上”;“我和赵文齐商量后,就骑摩托车载着赵文齐逃跑了”。但是由于赵文齐不承认此节,而现场又没有其他证人,因此,就证据的充分性层面而言,无法认定赵文齐在肇事后与赵双江共同商量逃逸。但是,如前所述,“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没有严格的时间和场所的限制。即使如赵文齐所言,其肇事后在医院醒来才知道撞了人,也应当在知情后立即报警,但其醒来后有条件报警却未选择报警,而是选择继续在医院接受治疗,其治疗所在的医院系赵双江供述后公安机关才掌握。因此,应当认定赵文齐在肇事后实施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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