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如何做好新时期立法工作/陈义军(3)
(三)地方性法规普遍存在“内容单一,明显滞后”的现象
截至2018年7月,我区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304件,其中: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174件,法规性决议、决定15件;设区市地方性法规88件,自治县自治条例12件、单行条例13件。而截止2014年底,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只有恭城、龙胜两个自治县分别有1部自治条例和1部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地方立法工作明显滞后,由此造成地方性法规数量偏少、涵盖面不广、内容单一。直到2016年3月3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后,桂林市才相继制定了《桂林市市容市貌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在全区12个自治县的13部单行条例中,涉及森林资源7件、村落文化2件、道路交通1件、农业产业2件、库区移民1件、旅游发展1件,这些条例的实施,对促进各自治县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多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部分上位法作了修改,我区27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新制定的3部单行条例外,我区自治县所有单行条例11件和部分自治条例4件,均未能及时对接上位法作相应修改完善,对现行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明显滞后,与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相去甚远。
(四)地方性法规在立项和审议上还有不小局限
就我区而言,设区市拥有立法权之后,现实情况千差万别,加之各级人大例会一般每年只召开一次,且会议的时间紧、任务重,地方性法规案的立项、审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时间限制。据调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以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单行条例只有3部,其他地方性法规都是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规案时,由于内容多,时间紧,为了保证会议议程顺利完成,只能压缩时间,势必影响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质量。比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在审议《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案时,为保证会议议题的顺利完成,对其修改说明的报告作了时间限制,报告文稿从11页压缩到5页;2018年在审议《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时,对该条例的立法说明作书面审议,审议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
(五)立法机构和专业人才匮乏,影响了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立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综合性、政策性、法律性、实践性和文字性较强的技能工作,立法人才既是专家又是杂家,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尤其需要复合型人才。据调查,全区12个民族自治县,在2016年撤销了常委会的法工委,成立法制委,就自治县立法来说法制委既是法案起草者又是审议者,而且法制委聚会的只有主任委员一名,其他委员分别在其他行业,难以给予立法工作的时间保障,从而影响立法质量。同时,在全区市、自治县两级人大机关干部中,特别是自治县,具有法律专业学历的不多,从事法律工作出身的也比较少,具有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工作经历的更少,立法专业人才匮乏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有地方人大采取从人大代表中选择一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兼职身份充实到相关专委或工委中,但这些兼职委员对地方立法工作缺乏深入了解,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样势必影响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如何培养、留住和吸引立法专业人才已成为地方人大面临的一个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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