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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如何做好新时期立法工作/陈义军(4)
三、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地方立法的正确方向
地方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是其重要职能,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因此,务必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地方立法的正确方向。首先,地方党委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把立法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定期专题研究,完善决策程序,加强立法协调,尤其在研究总体改革方案和具体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其次,要加强地方党委对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的领导,督促、支持和保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完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着力解决社会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此外,要建立地方立法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立法规划的编制和立法项目的制定要报党委讨论决定,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同时还要形成工作制度,使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更加科学化、民主化。
(二)以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为契机,科学谋划地方立法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6月26日,自治区党委转发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区在2016年全国“两会”之前,确定14个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根据《指导意见》,7月2日自治区正式启动13个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评估工作(南宁市原来已有立法权),将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并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是否确定有关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同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上述6个设区的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至2016年1月1日起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等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这标志着广西地方立法工作将进入新阶段。
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明确提出“五个扎实”工作要求,为我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好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同时也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我区立法工作面临立法任务重、立法要求高、立法难度大、立法节奏快等许多新挑战和新要求。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就是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特别是在民族地区推进科学立法,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调研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科学合理设计好各项制度,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要求,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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